虞山清风
发表于 昨天 19:18
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4条)仅适用于一审案件,本案为二审,不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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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山清风
发表于 昨天 19:28
本帖最后由 虞山清风 于 2025-4-29 19:29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审期限DeepSeeK是不是弄错了?
虞山清风
发表于 昨天 19:33
DeepSeeK回复:
法律分析:判决书是否违反法定审限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 时间线计算
[*]立案日期:2023年7月3日
[*]法定审限期届满日:2023年10月3日(立案之日起3个月)
[*]实际审结日期:2023年11月6日
[*]超期天数:33天
3. 合法性判断
[*]正常情况:法院应在2023年10月3日前审结;
[*]超期可能性:若未在3个月内审结且未依法延长审限,构成程序违法;
[*]合法延长条件:
[*]存在“特殊情况”(如案情复杂、需补充证据等);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4. 关键问题
[*]是否延长审限:需核实昆明中院是否在2023年10月3日前申请延长审限,并取得院长批准文件;
[*]超期原因:若因法院未及时处理或未依法延长,则程序违法;若已合法延长且符合“特殊情况”,则程序合法。
5. 结论
[*]若未依法延长:超期33天审结,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构成程序违法;
[*]若已合法延长:需提供延长审限的批准文件,否则仍视为违法。
错误修正说明 此前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76条有误,正确条文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二审审限规则以最新公布的《民事诉讼法》条文为准,特此更正。 建议行动
[*]申请信息公开:向昆明中院申请公开本案的审限延长批准文件,确认程序合法性;
[*]程序异议:若确认未依法延长,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以“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申请再审;
[*]监督途径:向检察机关申请审判监督,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二审审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再审事由)。
虞山清风
发表于 昨天 19:44
本帖最后由 虞山清风 于 2025-4-29 19:47 编辑
提示词:
我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开本案的审限延长批准文件。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的法官与我见面了。法院信访的法官称:审限延长批准文件是内卷,不对外公开的。请问DeepSeeK,国家有没有明文规定审限延长批准文件可以申请公开的条文?
虞山清风
发表于 昨天 19:51
DeepSeeK回复:
法律分析:审限延长批准文件是否应当公开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获取相关司法信息。
2. 审限延长批准文件的性质
审限延长批准文件属于法院内部审批流程文件,通常涉及案件审理的行政管理和程序性操作,可能被归类为“内部事务信息”或“过程性信息”。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此类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需结合具体内容判断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
3. 申请公开的合法性
若文件涉及司法公正问题:
若申请人能证明审限延长文件与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直接相关(如怀疑存在行政干预或程序违法),则可能符合《条例》第十九条中“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情形,法院应当公开。
若文件仅为内部流程记录:
若文件仅涉及法院内部审批流程,不直接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法院可援引《条例》第十六条拒绝公开。
4. 实践中的争议
法院常见立场:
多数法院认为审限延长批准文件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畴。
申请人救济途径:
若法院拒绝公开,申请人可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审查拒绝公开的合法性。
5. 结论与建议
法律未明确要求公开:
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审限延长批准文件必须公开,其公开与否取决于法院对文件性质的裁量。
维权策略:
补充申请理由:
在申请中强调文件与案件程序合法性、司法公正性的直接关联,援引《条例》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启动法律程序:
若法院仍拒绝公开,可向上一级法院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注:若法院以“内部卷宗”为由拒绝公开,需通过司法审查程序进一步挑战其合法性。
虞山清风
发表于 昨天 20:01
提示词:
申请公开的合法性:文件涉及司法公正问题:听听主审法官李橙城与许义明的电话录音,申请人能证明审限延长文件与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直接相关(怀疑存在行政干预或程序违法),符合《条例》第十九条中“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情形,法院应当公开。DeepSeeK,怎样组织文案?法官李橙城的电话录音,帮我分析一下是不是违反三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