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橙城 (2023)云01民终13324号DeepSeek法官分析
本帖最后由 虞山清风 于 2025-4-28 21:03 编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橙城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橙城民事判决书(2023)云01民终13324号
本帖最后由 虞山清风 于 2025-4-28 21:22 编辑
提供给DeepSeek的文件:
许义明诉昆明飞林天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定制电视机柜飞林板以次充好
01:原告许义明的一审起诉书
02:被告一审答辩书、审庭审记录
03:微信聊天记录
04:电视机柜定制合同
05:2021年色板一等品SE0级飞林板
06:一审钟玉祥法官判决书
07:二审李橙城法官判决书(赢)
08:许义明与李橙城法官电话录音文字
09: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
提示词:
DeepSeeK请帮我分析以下问题: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云01民终13324号从立案、合议庭法官的判决书成文盖章日期、到2024年2月20日,许义明拿到判决书,时间线上分析,判决书(2023)云01民终13324号有没有违法行为?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时间期限?
2:许义明向昆明飞林天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客服聊天记录二次约定电视机柜飞林板:甲醛释放量参照:GJ202002701,不大于0.02 毫克每立方米。定制合同签定时,许义明把聊天记录约定:甲醛释放量参照:GJ202002701,不大于0.02 毫克每立方米。复制粘贴在许义明签名下面。能不能认定电视机柜飞林板是ENF级?因为GB/T39600-2021中规定ENF级限值0.025 毫克每立方米。
3:E0级飞林板检验报告GJ201901204甲醛释放量小于等于0.054毫克每立方米。其实是E1级的。安装好电视机柜后,昆明飞林天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客服称电视机柜飞林板是E0级的。被告昆明飞林天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答辩、庭审时都承认E0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已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双方聊天记录约定及定制合同约定,电视机柜飞林板甲醛释放量参照:GJ202002701,不大于0.02 毫克每立方米。
原告是不是不需要举证明了?按照自认原则,被告应输了吧?请帮我整理一下,怎么跟法官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国家标准GB/T 17657-2013代替(;B/T17657-1999《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国家标准GB 18580-2017代替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规定》检测飞林板中的甲醛释放量要用一立方米气候箱法,试件大小500毫米X500毫米X18二块。法官在判决书中称:且案涉电视机柜已被许义明损坏无法对交付时的甲醛排放量进行鉴定。其实电视机柜损坏的仅是门板。挂电视机后面的背板,大小1550X1200,可以加成6块试件。法官不依法送检,是不是违反法律规定?
5: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云01民终13324号在2024年2月20日许义明才拿到,算不算故意扣押?因为晚拿到,导致名誉权官司(2023)云民申 4926号败诉。因为晚拿到,导致名誉权官司(2023)云01民终19176号败诉。如果早拿到(2023)云01民终13324号判决书,许义明赢的判决书,可以作为新证据,(2023)云01民终19176号与(2023)云民申 4926号可以胜诉。DeepSeeK帮我分析一下,这是什么行为?
本帖最后由 虞山清风 于 2025-4-28 21:58 编辑
把准备好的文档上传给DeepSeeK,并复制粘贴提示词给DeepSeeK
DeepSeek深度思索中
问题一:判决书时间线及合法性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普通程序二审案件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昆明中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判决日期未明确,但结合2024年2月20日许义明收到判决书的时间,若未超过法定审限(包括可能的延期批准),则程序合法。若超期且无正当理由,则可能违反程序规定,但需具体审结日期核实。
问题二:合同约定是否构成ENF级认定根据GB/T39600-2021,ENF级限值为0.025mg/m³。合同中约定“甲醛释放量≤0.02mg/m³”,虽低于ENF级限值,但需结合检测方法(气候箱法)和板材实际检测结果判断。若合同明确引用GJ202002701报告(检测结果为0.016mg/m³),且该报告符合ENF级标准,则可认定板材达到ENF级。需注意合同条款是否明确绑定国家标准。
问题三:自认原则与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被告在答辩中承认使用“E0级板材”,但E0级报告显示甲醛释放量0.054mg/m³(超出E0级限值0.05mg/m³),构成对自身不利的事实自认。原告无需再举证板材不达标,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可向法官强调:
[*]被告自认板材为E0级,但检测数据不符;
[*]合同明确约定≤0.02mg/m³,被告未履行;
[*]自认事实已免除原告举证责任。
问题四:鉴定程序合法性分析《民事诉讼法》第79条及证据规定第30条要求法院对争议事实需鉴定时应释明并指定申请期。本案中,即使柜体部分损坏,若剩余板材(如背板)仍可取样(500mm×500mm×18mm×2块),法院未依职权委托鉴定可能违反程序。可主张:
[*]法院未履行释明义务;
[*]未依法启动鉴定程序;
[*]以“损坏”为由拒绝鉴定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