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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飞林天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昆明飞林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诉许义明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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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山清风 发表于 2024-7-27 06: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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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虞山清风 发表于 2024-7-27 06: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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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虞山清风 发表于 2024-7-27 06: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起诉状
原告1:昆明飞林天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东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工业园区林产工业精品园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4MA6NFY0Q6Q
原告2:昆明飞林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顺国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南路143号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5815R
被告1:许义明,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生,住昆明市,身份证号:370105196509XXXXXX
联系电话:
被告2: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利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1MA0045N17U
联系电话:010-58341751 58341796
被告3: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23号院1号楼2层222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5923662400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和被告2停止在“抖音平台”发布诋毁原告产品品牌和企业形象的侵权行为。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在“抖音平台”所注册的账号为“ynxym”的抖音平台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1对原告实施诋毁行为的背景
被告1主要从事家具定制的经营业务,被告1和原告方已经有长达十余年的人造板板材购销合作关系,双方在十余年的合作中从未因为原告方所生产的板材因甲醛超标产生过纠纷。
被告1在自己从事家具定制的业务过程中,2022年6月22日被告1向原告反馈,其所服务的魅力之城2期6栋客户反应柜子气味大,该客户认为存在甲醛超标的问题。原告方业务人员接到被告1反馈的信息之后,明确告知公司所生产的板材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被告1提出要求进行专门检测,原告方业务人员告知被告1可以委托检测,若检测不合格原告方承担所有损失,若检测合格则由被告1承担检测费用。
被告1分别于2022年6月26日、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16日,通过其公司“云南虞端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了云南怡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甲醛含量检测,检测公司经过三次检测均表明原告方板材甲醛符合国家标准。为此,被告1因为额外承担了检测费用,未达到“索赔要求”而怀恨在心。
上述“索赔事件”结束之后,被告1首先以“陈姓”自居添加了原告方销售的微信要求定制家具,并向原告方定制了电视柜一组。在原告方为被告制作安装完成之后,被告以消费者的身份以“甲醛超标”为由向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投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过程中,由于被告1提出要将样品提交省外鉴定机构鉴定无理要求导致无法进行调解,被告1通过消费者的身份提出的投诉过程即中止。
被告1以消费者的身份采购原告方的电视柜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其不正当的诉求。其一、被告1与原告方十余年来都是基于板材购销形成的买卖关系,被告1的业务就是定制家具,其向原告定制家具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消费者投诉的方式达到不正当的诉求。其二、被告在签订电视柜定制合同时,还自行在本应当注明身份证号的地方P图添加了相关质量标准和数据。但无论如何,原告方的板材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被告1通过上述“技巧”仍然无法达到其额外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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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虞山清风 发表于 2024-7-27 06: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被告1对原告方产品品牌和企业进行诋毁的侵权行为

(一)被告1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抹黑的方式进行诋毁

被告1自利用“抖音平台”所注册的账号“ynxym”,自2022年8月3日起持续发布了10余个短视频进行公开传播,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恶意对原告方进行了诋毁

其中2022年8月3日所发表的视频主题为“我们不差钱、差的是健康,差的是良心!我们进入无醛时代!你们不开战,我开战!”的短视频。

其中视频画面显示字样:“圈套、如意算盘。飞林板,飞林人,没有道德底线等内容”。

语音内容为:“圈套、如意算盘。飞林板,飞林人,没有道德底线,双饰面人造板日落西山,夕日光环黯然褪下,全屋定制已进入无醛时代……”。

除该视频外,被告1还通过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原告方所生产的产品甲醛含量超标”,以达到诋毁原告的目的。

(二)被告1还恶意诋毁原告与中林集团的合作关系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国家林业部直属九家单位合并而成,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我公司林业行业唯一一家央企。

原告方飞林公司始建于1952年,所生产的产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以及高于国家标准的EO级标准控制甲醛含量,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公司的产品还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中国林业产业科技创新(人造板)二等奖、云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连续五次被评为“云南名牌”产品,“飞林”商标连续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称号。

为发挥双方的优势地位,原告方与中国林业集团于2022年6月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就中国林业集团增资扩股入股原告飞林公司的下属公司新泽兴公司达成协议,目前已经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

被告1为了达到抹黑原告与中林集团合作的目的,分别于2022年8月16日、8月19日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两个短视频,通过短视频发布了“用国家的钱收购民营落后的生产线”,以及将财新网2022年8月16日发布了一则名为“中林集团原总经理、党委巡视组原副组长同日被查”的新闻作为视频的内容,误导他人中林集团原总经理被调查就是“用国家的钱收购民营落后的生产线”。

2022年8月23日,原告对被告1恶意毁坏名誉的行为向被告2进行了投诉,被告2审查后于2022年8月23日对被告1的相关视频进行了删除。由于被告1在视频删除之后仍然继续发布诋毁原告方的信息,原告方再次向被告2进行了投诉,被告2审查后也删除了相关视频。但被告1至今仍然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诋毁原告的信息和视频,被告2作为平台运营方,在经过原告多次投诉之后仍然放任被告1继续从事侵权行为。

由于被告1不断持续恶意实施对原告方产品品牌、企业形象的诋毁,已经有多家原告方的客户向原告方进行反馈,被告1恶意诋毁原告方的行为已经对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原告方的客户已经出现了退单的现象,若被告1持续恶意诋毁原告方行为不予以制止和惩处的,将会导致原告产生严重的损失。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昆明飞林天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昆明飞林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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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虞山清风 发表于 2024-7-27 07: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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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虞山清风 发表于 2024-7-27 07: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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