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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云南虞端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F2AXX6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华宏鑫世界中心B幢32楼3203号 法人代表人:许义明 电话: 被申请人: 昆明飞林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5815R 。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毛顺国,总经理 联系电话: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之规定: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申请事项: 申请人响应法官依法提出的鉴定意见,取样送检昆明万科魅力 之城二期6幢客户家全屋定制用的飞林板的甲醛释放量。申请人愿意承担并预先支付检测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昆明飞林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3)云01 民终19176号一案,现正在举证、质证过程中。 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销售给申请人一批SE0一等品飞林板,销售单号: 201202203210197、201202203210190。发票号码:09250325、 15537016、15537816。其中地中海橄榄木规格1220X2440X25数量2张、地中海橄榄木规格1220X2440X18数量21张、地中海橄榄木规格1220X2440X9数量6张、加州黄橡规格1220X2440X25数量1张、加州黄橡规格1220X2440X25数量18张、加州黄橡规格1220X2440X18数量5张共53张用在昆明万科魅力之城二期6幢的客户家中。安装柜体后,申请人客户投诉异味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业务员去申请人客户家,发现确定异味大。被申请人业务员称,销售给申请人的飞林板是E0级甲醛释放量≤0.045mg/m³,但没有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报告。仅看见被申请人2022年色板印刷着甲醛释放量≤0.045mg/m³。但是,被申请人2021年色板印刷着检测报告GJ202002701甲醛释放量≤0.016mg/m³。 被申请人子公司昆明飞林天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GJ202002701甲醛释放量≤0.016mg/m³。检测报告GJ202002701文件名称是无醛基材甲饰检测报告。 特此申请 申请人:云南虞端商贸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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